现将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朝阳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17年4月25日前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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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朝阳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朝阳县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县公益性岗位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印发“朝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人社发〔2014〕240号),及《关于印发〈朝阳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朝人社发〔2016〕26号)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和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开发或给予补贴,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要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从事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市场协管、公共设施维护管理、交通协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治安巡护等工作的岗位。
(二)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类岗位: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劳动保障、计生、保洁、保安、保绿、养老、托幼、助残及社会化服务等工作的岗位。
(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类岗位主要从事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和学校的公寓、图书室、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的岗位。
(四)其他岗位:根据实际需求、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
凡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居民户口或直系亲属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朝阳县户籍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处于失业状态残疾人;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5、登记失业人员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6、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8、军人配偶;
9、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10、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
11、其他就业困难群体。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申报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相关政策。坚持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的原则。
拟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向县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主要包括岗位开发原因、名称、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
(一)公开招聘
经县政府批准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统一发布招聘信息,集中审核应聘人员资格,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招聘。
(二)补充空岗
用人单位空缺岗位补员时,采取村(社区)推荐、镇(街道)审核、就业服务机构审批的程序,凭借社区或村出具的贫困证明,按登记失业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安置人员。
(三)办理上岗手续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上岗前,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岗前免费培训,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用人单位持聘用人员身份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上岗登记备案手续,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协议书》。
五、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县就业服务机构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在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统一指导下,按照“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公益性岗位分级管理,具体职责:
1、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协议签订和解除的审核备案。监督指导用人单位每年3月底前完成公益性岗位人员书面和网上聘用协议的签订。
2、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审核及社保补贴的发放。
3、负责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和上岗资格进行核查,对各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4、负责与用人单位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技能、思想素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将本辖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朝阳金保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业务软件,各项业务要在“朝阳金保就业管理信息系统”业务软件内操作。县就业服务机构录入的信息将作为就业资金划拨的主要依据。
6、县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全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证》是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的唯一有效凭证,对各乡镇及单位公益性岗位在数量上实行总量控制,人员实名制管理。各用人单位每月底向县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化表。
7、县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各项补贴资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负责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资金的审查和监管。
(三)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具体职责:
1、作为法人主体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在村(社区)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乡镇(街道)政府作为签订劳动协议的法人主体,各村(社区)为人员日常管理的具体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权对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出终止聘用协议的意见(村、社区作为具体用人单位须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后,办理相关手续,停发各项补贴。
2、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内部管理机制,并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1)岗位“三定”制度。根据行业标准、工作需要、就业援助对象,科学合理的定岗、定责、定员,形成上岗人员岗位分布信息表(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录用上岗时间、工作时段、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如有变动,须及时上报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备案。
(2)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标识,选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填写考勤表,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发放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用工档案制度。为每名公益岗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登记表、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考核表、公益性岗位协议书、《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及奖惩材料等。
(4)持证上岗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上岗,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抽查以身份证为准。
(5)培训制度。要根据就业服务机构培训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定期开展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岗位技能培训、责任意识和安全作业教育,以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6)日常和年度考核制度。要按照岗位类别分别制定岗位日常管理考核办法,报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备案。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把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的主要依据。
(7)奖罚制度。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奖勤罚懒,鼓励在岗人员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公益作用。
3、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工亡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待遇。
4、每月定期向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表和增减变化表,按时申报社保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的签订和解除
就业服务机构对公益性岗位实施“动态管理”。在本地区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根据各用人单位工作需求,有权统筹调剂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数量,对不上岗和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进行清退。
(一)被聘用人员须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签定方式为一年一签,工作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确需延长工作期限的,须经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方可续签劳动协议。
公益性岗位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协议手续,报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1、实现稳定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含病退、特殊工种退休);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死亡的;
7、户口迁出的;
8、不服从就业服务机构调整安置的。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标准
各类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探索建立岗位工资浮动制,按照岗位的劳动强度、环境优劣、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工资标准,对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岗位,适当予以高的补助,增强岗位吸引力,改变这些岗位招人难、用人难的状况。
(二)岗位补贴申领拨付程序
用人单位每月根据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化和工作情况形成工资表报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当期岗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
(三)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公益性岗位人员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补贴。
1、财政部门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就业服务机构按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按在职职工参保,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补贴依据养老保险补贴人员数据库,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参保。
2、财政部门给予差额补贴和实行小时工资补贴方式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凭参保手续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比例统一拨付。
(四)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各项补贴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检查及奖罚制度
(一)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1、进一步完善平时抽查制度。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上岗人员岗位分布信息表,通过上岗现场核查、电话核实、以人对岗等形式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建立抽查台帐。一次无故不在岗的给予警告,两次无故不在岗的予以辞退。经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在公益性岗位工种之间调整。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调整至非公益性岗位范围内的,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并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2、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月常规比对制度。一方面加强与企业参保人员库、事业参保人员数据库、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库和编外用工人员数据库比对,另一方面加强与工商部门企业法人代表数据库、地税局部门纳税法人代表数据库和住房公积金数据库比对,及时清退不符合上岗条件人员。
3、设置举报信访箱、公布举报电话,本着逢举必查的原则抽调专人负责信访和监督举报工作。
4、认真开展用人单位的年审工作。年审包括平时抽查和年检两部分。每年12月底,对用人单位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内容包括用工备案手续、用工档案管理、补贴待遇落实和信息上报等。综合平时抽查结果和年检情况最终认定各单位年审合格与否。对年审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其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二)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对无故旷工的人员,扣发其当日工资,扣款可做为奖励基金,发放给工作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但不得挪作他用。
(三)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构成失职、违纪违规行为,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追究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对于管理严格、运作规范的用人单位给予表扬。
(五)县就业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章办事,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最终解释权归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