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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征求意见 (已结束)
起止时间: 从 2018-10-12 截止到: 2018-10-19

 现将朝阳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18年1019日前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电子信箱:cyxzwgkb@163.com

传真电话:8991056


 


 附:《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通知 (征求意见稿)》

朝阳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储和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剩余物、食品加工废料以及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餐厨废弃物由综合执法局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场)餐厨废弃物实行属地管理。县综合执法局是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县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调配合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以下简称收运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和处置活动。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和收集,做到日产日清;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应当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八条 禁止产生单位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九条 收运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相应资格并获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

第十条 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相应资格和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许可,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理设备和技术,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的完好,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二)经处置后的餐厨废弃物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三)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不将未经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或者处置后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以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各环节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收运单位应当每天到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废弃物,并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收运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单独收运,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餐厨废弃物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专用收集车的装载机构应与餐厨废弃物盛装容器相匹配,专用收集车辆及容器外部应当具有收运单位名称和餐厨废弃物标识,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露和遗撒,运输路线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第十四条 收运单位向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废弃物时,产生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在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联单上签字、盖章。收运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条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的记录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暂停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终止服务的,应当按照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单位。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定期对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并交由收运单位统一收运,定期向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餐厨度弃物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和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规确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的;

(二)对发现、投诉、举报的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行为未依法处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三 本办法由县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