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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1-23 来源:朝阳县教育局

朝县教发〔2019〕140号

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在我省实行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9]51号)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体现党和国家对农村教育的重视和对农村教师的关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保障农村教师待遇,鼓励和吸引广大教师到艰苦边远困难地区长期从教,更好地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和我县教育布局划分的实际情况,制定朝阳县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朝阳县农村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交流轮岗的教师,在农村中小学校实际到岗期间享受补助。在编不在岗、离退休人员等不享受补助。因师德失范等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教师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享受该补助。

二、实施标准


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人均每年不低于3600元。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后自然取消。

三、实施办法

(一)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的发放要按岗补助、在岗享有、离岗取消、实名发放、动态管理的原则。各学校要将政策规定、人员名单、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公示,坚持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实施公平、公开、公正。各部门不得因实施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而减少农村教师合法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各学校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教师日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差别化补助发放标准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差别化补助对农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

(三)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发放细则

(一)以农村乡镇(场)中心小学、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为单位,以朝阳县政府为中心,本着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和动态管理要求,将朝阳县50个农村学校按地域分布、交通距离等情况划分为7个区域(分别为农村一类地区至七类地区),一类地区至七类地区农村学校月人均补助标准为149-430元不等,全县月人均补助标准为300元。各乡(镇)中心小学根据本乡(镇)各学校地域分布、办学条件、艰苦程度以及交通便利等情况确定全乡差别化补助标准。中学差别化补助标准与所在地小学标准一致。

(二)资金来源为全额纳入朝阳县财政预算解决。

(三)实行按月审批,次月兑现。

五、工作要求

(一)差别化补助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建立以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为基础的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等进行动态监督。要防止和杜绝上报数据弄虚作假,要杜绝冒领、挪用和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如有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朝阳县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测算表(7-11月)

                                     朝阳县教育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朝阳县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测算表(2019年7-11月).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