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公开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管理政策
朝阳县新柳城幼儿园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20-08-03 来源:朝阳县

  根据朝阳县2020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为加快县城建设、推进县城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县城品味,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参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61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朝政发【2015】60号)等法律法规,参照县城管委会第6次、11次会议纪要及我县有关征收补偿相关会议纪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柳城街道郭家村二组朝阳县新柳城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朝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柳城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期限
  即日起—2020年8月27日。
  五、地价补偿
  一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9万元/亩,未利用地5.2万元/亩
  六、地上物补偿
  ⑴补偿标准:大田作物(含村间作业路)每亩12万元;果树、葡萄、蔬菜、花卉、药材等每亩13万元;生产性标准大棚每亩143750元;地上临建超出大地补偿标准,去除面积后评估补偿,没有超出大地补偿标准,不予补偿并自行拆除,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上浮50%执行。
  ⑵奖励政策:在征收期限内达成协议的每亩奖励6万元,超出期限取消奖励。
地上物补偿标准调整后,超出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款,是县政府对积极支持征拆工作、按时清理地上物的被征收人的奖励。
  七、其他事项
  ⑴补偿协议签订后,地上附着物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拆除,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不予补偿,被征收人擅自拆除出现安全事故,征收实施单位概不负责。
  ⑵征收权属有纠纷的土地、林地或未利用地等,由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被征收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清理地上物,补偿争议不能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展。
  ⑶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做出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被征收人对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⑷在征收与过程中无理取闹、拒不交付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