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朝阳县2020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为加快县城建设,推进县城经济发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朝政发【2019】11号)、《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61号)以及《关于印发朝阳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认证及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朝阳县政办发【2014】49号),参照《朝阳县柳城街道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县政府、县城管委会第6次、第11次相关会议纪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一、征收范围
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四组,佰宏F地块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部门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朝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柳城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期限
即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
五、地价补偿
县城规划区内农业用和建设用地执行6万元/亩,未利用地4.8万元/亩,超出朝政发【2019】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补偿,是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签订协议并及时清理地上物的奖励。
六、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朝县政【2020】13号文件,柳城街道波赤村棚户改造标准执行。其中项目区内房屋征收实施产权置换的参照2020年县长第19次会议纪要相关标准执行。
七、地上物征收补偿
(一)具体补偿标准:
1.大田作物补偿12万元/亩
2.果树、葡萄、花卉、药材、蔬菜、苗圃等经济作物补偿13万元/亩,葡萄地占一部分的线外补5米,做为恢复再生产用。
3.生产性大棚补偿14.375万元/亩,非生产性大棚及生产性冷棚,按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补偿。生产性大棚占部分的,按生产性大棚标准补线外5米,恢复再生产用。
4.林地及河滩地按10万元/亩补偿。
5.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上浮50%执行。
6.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按评估价格补偿,但需要扣除相应面积。评估价格低于大地补偿的,按大地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行拆除,超期不拆除的视为放弃。
7.变压器等特殊地上物按实际工程造价评估价格补偿。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调整后超出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款,是对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项目征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按时清理地上物的奖励。没有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取消上浮部分,并依法征收。
八、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腾空房屋、清理地上物的,每亩奖励2万元。没有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取消奖励。
九、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需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户口簿》、《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二)征收权属于有纠纷的房屋、土地、林地和荒山等,由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被征收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搬迁,纠纷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
(三)征收过程中,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补偿协议达成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归征收单位所有,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拆除,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清理不予补偿,出现安全事故的,征收实施单位概不负责。
十、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