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一)高龄老年人。具有朝阳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失能老年人。具有朝阳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79周岁(含79周岁)的残疾老年人和重病老年人。
1.残疾老年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的残疾老年人。
2.重病老年人。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的重病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兼得,以补贴标准高者为准。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请审批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并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一)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于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前,向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辽宁省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户)或辽宁省城镇(农村)居民低保边缘证(低收入家庭);4.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重病人员的病历。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乡(镇、街道)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于每月7日前完成申请材料汇总。
(三)审核。每月10日前,乡(镇、街道)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1.对于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原因并及时退回申请人。
2.对于材料审核合格的高龄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可直接公示名单。
3.对于60周岁(含60周岁)—79周岁(含79周岁)的听力、语言类残疾人及其他重病类的申请人,由乡(镇、街道)指派专人会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实,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填写《朝阳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对于入户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在其所在村(社区)予以公示。
公示期均为5天。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于每月16日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时报送《乡(镇、街道)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明细表》。
对于入户评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由参加入户评估人员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原因,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审批。县(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在每月18日前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注明理由后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退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