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朝阳县2021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按照朝阳县杨树湾镇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县政府决定对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补偿方案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3】158号)、《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5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朝政发【2019】11号)等文件,及我县有关征收补偿的相关会议纪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一、征收范围。
朝阳县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部门。
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
朝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杨树湾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期限。
自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地价补偿。
按照朝政发【2019】11号文件执行。一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执行3万元/亩。未利用地2.4万元/亩。
六、地上物补偿。
(一)具体补偿标准。
1.大田青苗补偿
(1)已播种完的大田,补偿种子化肥成本200元/亩;
(2)苗期补偿1000元/亩,成熟期补偿2000元/亩;
(3)项目临时占地每年补偿2000元/亩,项目结束后由用地方自行复耕。
2.树木类征收:参照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朝政办发【2014】5号文件执行。
(1)果园2.5万元/亩。
(2)零星果树胸径10元/公分。
(3)菜地40元/平方米。
3.坟墓补偿
坟墓补偿标准为5000元/座补偿(1至2穴),每多出1穴增加500元,无主坟按照谁迁移补偿谁的原则执行;家族式坟茔地面积另行计算。
4.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按评估价格补偿,但需扣除相应面积。评估价格低于大地补偿的,按大地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户自行拆除,超期不拆除的视为放弃。
5.变压器等特殊地上物按评估价格补偿。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调整后超出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款,是县政府对积极支持项目征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按时清理地上物的被征收人的奖励。没有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取消上浮部分,并依法征收。
(三)房屋补偿
参照朝政办发【2013】158号、朝政办发【2014】5号文件上浮50%执行标准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需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户口簿》、《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二)征收权属有纠纷的房屋、土地、林地和荒山等,由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被征收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搬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
(三)征收过程中,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补偿协议达成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上给予补偿的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拆除,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不予补偿,出现安全事故的,征收实施单位概不负责。
八、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