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朝阳县2021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按照朝阳县杨树湾镇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县政府决定对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补偿方案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朝阳县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的决定》(朝县政发〔2021〕2号),县政府决定对朝阳县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依法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促进杨树湾镇经济发展。
二、征收范围:朝阳县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朝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杨树湾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期限: 自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
六、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征收的相关规定,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朝阳县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是促进杨树湾镇经济快速发展的重点项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无理取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将由朝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对《朝阳县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的决定》(朝县政发〔2021〕2号)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停止为朝阳县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办理批准手续;对已办理批准手续但尚未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手续由批准机关废止;对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朝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