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湾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朝阳县2021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按照杨树湾镇经济发展规划要求,为了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朝阳县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实施征收,有关事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一、征收目的:促进杨树湾镇经济发展。
二、征收范围:朝阳县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朝阳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杨树湾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
六、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征收的相关规定,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朝阳县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是促进杨树湾镇经济快速发展的重点项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无理取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将由朝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停止为朝阳县杨树湾镇农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办理批准手续;对已办理批准手续但尚未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手续由批准机关废止;对擅自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朝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