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民发〔2018〕124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为确保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与全省其他群体一道共同分享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现就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2、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标准和执行时间
从2019年起全省建立并实施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与当年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一致,提标时间一致。
三、资金来源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高标准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不变,继续按辽政办发〔2008〕85号文件执行。省财政对各市给予适当补助。
四、其他事项
1、对企业因转制、破产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出函确认后,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但在相关手续审批确认前,精简职工的救济补助费仍由原单位发放。从手续确认后的下月开始,由民政部门发放,中间不得出现断档。民政部门对移交精简职工的相关手续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