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责任,依法解决农户建房问题,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关和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及房基占地面积审批标准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由乡镇(含街道、场,下同)政府审核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政府一并发放。
(一)宅基地审批标准。新建、翻(改、扩)建宅基地审批执行我县宅基地用地标准,每户不超过300㎡(村内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不超过200㎡)。
(二)农村宅基地房基占地面积审批标准。农村宅基地住宅可采取独栋、联排的方式建设,房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建设住宅要符合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禁止未批先建或超面积使用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严格遵守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即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审查一户一宅,组建宅基地审批管理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数据对接,实现批件推送和“一户一宅”登记信息查询互通,主要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方式,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的问题。
(二)农村宅基地分户指导标准。宅基地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探索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符合下列指导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未达到法定婚龄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者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可为一户;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宅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宅基地,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户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三代以上同堂低于分户标准的;
4.本村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回乡创业大学毕业生和特殊人才,户口已落本村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无房需要建设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5.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6.户口在本村、未在本组的、需要本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申请建房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没有村庄规划的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2.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3.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4.原住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5.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宅基地审批工作流程
1.申请、审核。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再次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表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送当地乡镇政府。
2.乡镇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汇总辖区内各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农经站、国土所等部门实地进行踏勘测量,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乡镇农经站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
乡镇国土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要求。其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宅基地涉及林业、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由乡镇组织征求意见。涉及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签署审核意见。
县级业务指导,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各乡镇加强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规划许可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批准。当地乡镇政府经党政联席会议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进行批准,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要求的要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据。农户建房完工后经乡镇组织验收合格的,由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依据,相关信息填写精确无误,不能随意改动。
4.乡镇存档、县级备案。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所有资料归档留存。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5日内及时将审批所有材料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六、乡镇审批需提交的材料要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审查时明确建房申请户宅基地情况和家庭人口情况及审查意见、包括本人无房证明);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
5.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公示照片(远近各一张)、公示结果(村集体组织出具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材料);
6.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平面四点及拐点坐标),标明宅基地的面积和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9.宅基地用地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由相应部门出具的用地意见;
10.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宅基地管理工作职责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乡镇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八、健全机构
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承担起宅基地改革、管理职能。县农业农村部门成立朝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及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同时负责闲置宅基地利用、流转等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一名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向乡镇政府报告。
九、法律责任
对未批先建、未批先用、骗取批准、非法审批、超面积用地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执行,坚决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建设宅基地的现象。负责宅基地审查、审批、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十、附则
有宅基地管理责任的街道和国有农场参照执行。翻(改、扩)建参照新建执行。朝阳县县城规划区、柳城经济开发区规划区等县政府确定重点控制区及朝阳市中心规划城区范围内的,不再对新建、翻(改、扩)建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如确实达到危房险房标准的,由持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达到D级后,按照原址原面积进行翻建。宅基地审批试行阶段实行先审查后审批程序,待时机成熟后逐步执行先审批后备案程序。
附件:1.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备注:以填《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之日43个工作日审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