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6日,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食品经营业户日常监管时发现:当事人程显飞在其开办的朝阳县贾家店乡显飞综合商店内食品专柜上展示售出的散装月饼无提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签,共1箱。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于2022年4月13日正式立案。
当事人以70元/箱的价格购进散装月饼1箱/10斤,在其开办的朝阳县贾家店乡显飞综合商店以1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箱内并无任何关于该月饼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签信息。该月饼标签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至被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该商品全部在食品货架陈列待售,未售出,货值金额100元。未获利。当事人超市没有账目。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其违法事实。
2022年5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朝县市监罚告字〔2022〕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 “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三)涉案产品尚未被销售或者使用;(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标签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未售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社会危害轻微,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上述违法事实,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外,决定给予当事人40%的减轻处罚,具体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1箱标签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散装月饼;
2、罚款2000元。
上述款项,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到朝阳县财政局专户管理资金 。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