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封存(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22-07-26 来源: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7 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