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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22-07-26 来源:朝阳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