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沈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规定,我局受理了《关于申请办理中电朝阳150MW友好型风力发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并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我国已将风电产业发展作为能源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并纳入了国家能源发展的基本政策之中。中电朝阳150MW友好型风力发电项目的建设是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带动风电产业的发展,有效缓解地方电网的供需矛盾等问题。根据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对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中电朝阳150MW友好型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地点涉及朝阳县南双庙镇、西营子乡、根德营子乡、柳城街道、北四家子乡、羊山镇、二十家子镇境内。
二、项目符合规划情况
本项目用地总规模为3.1246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0.0170公顷(不占用耕地),未利用地3.1076公顷。
本项目用地符合朝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按照国土资规【2016】16号规定,该项目未占用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无需踏勘论证。
本项目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本次用地规模未超过相关指标规定,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无需编制节约集约用地报告。
三、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该项目功能分区用地情况: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1246公顷,其中220KV升压站,用地面积为1.3200公顷;38台风机基础用地面积为1.7096公顷;箱式变电站用地面积为0.950公顷。
项目总用地面积为3.1246公顷,其中38台风机基础用地面积为1.7096公顷,36台单机容量为40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和2台单机容量为30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根据建设用地指标汇编3000kw及以上单台机组基本用地指标为0.0450公顷,该项目38台风机基础指标控制总面积为0.0450×38=1.7100公顷,经对比,风机基础用地符合建设用地指标规定。
新建220KV升压站一座,用地面积为1.3200公顷。根据建设用地指标汇编参考220kv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风电场装机规模100MW-200MW升压变电站2回进线,指标控制面积1.6900公顷,该项目升压站用地面积1.3200公顷。经对比,符合建设用地指标规定。
该项目配套38台箱式变电站,用地面积为0.0950公顷。根据建设用地指标汇编机组容量为2000kw至3000kw的单台机组变电站用地指标为26㎡/台,该项目箱式变电站指标控制用地面积为38×26=988㎡(0.0988公顷)。经对比,该项目箱式变电站用地符合建设用地指标规定。
本项目在设计过程中综合考虑地貌、环保法规、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要求,符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中对风电项目用地指标的控制标准。
四、相关费用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我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正式佂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用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复垦等有关工作。
五、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该项目不属于重新预审、核发选址意见书,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六、小结
综上所述,我局对中电(沈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申请办理中电朝阳150MW友好型风力发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审查合格,同意该项目用地。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