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朝阳)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规定,我局受理了《中电(朝阳)150MW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并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现将预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是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应对地方电网的供需矛盾等。项目经朝阳县行政审批局关于《中电(朝阳)150MW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朝县审批建一备【2020】83号)。项目建设对当地各产业和经济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该项目建设地点涉及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根德营子乡。
二、项目符合规划情况
该项目总用地规模为1.6215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0.0343公顷,未利用地1.5872公顷。
该项目用地符合朝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该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按照国土资规【2016】16号规定,该项目未占用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故无需踏勘论证。
三、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该项目功能分区用地情况: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6215公顷,拟选场址区为有林地、其他草地。
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均符合《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的规定。
四、相关费用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我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正式佂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用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复垦等有关工作。
五、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该项目不属于重新预审、核发选址意见书,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六、小结
综上所述,我局对中电(朝阳)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中电(朝阳)150MW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审查合格,同意该项目用地。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