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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朝阳东五家中医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行政处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8-29 来源: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东五家中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药局货架上存放的硝苯地平缓释片(拜新同,生产企业:Bayer AG,分包装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3盒(批号为BJ61702的1盒、批号为BJ60842的1盒、批号为BJ59601的1盒),阿卡波糖(生产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中国北京)3盒(批号为BJ59627的1盒、批号为BJ61651的1盒、批号为BJ62135的1盒),当场不能提供合法购进票据,予以扣押;该医院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阿卡波糖片、硝苯地平缓释片),形成了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取证期间,朝阳东五家中医院承认使用的的硝苯地平缓释片(拜新同,生产企业:Bayer AG,分包装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3盒(批号为BJ61702的1盒、批号为BJ60842的1盒、批号为BJ59601的1盒),阿卡波糖(生产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中国北京)3盒(批号为BJ59627的1盒、批号为BJ61651的1盒、批号为BJ62135的1盒)是个人开车送来的,没有开具随货同行单及发货票,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硝苯地平缓释片、阿卡波糖片)检验报告书,也不能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经营公司的资质。

该医院使用的硝苯地平缓释片(拜新同,生产企业:Bayer AG,分包装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购进单价30元/盒,销售价格单价35元/盒,货值105元;阿卡波糖(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购进单价20元/盒,销售价格单价24元/盒,货值72元,合计货值177元。

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购进的上述药品(阿卡波糖片、硝苯地平缓释片)均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医疗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具有的经营资质、权限;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及现场发现的隐患、当事

人已知并确认存在的违法行为;

3、查扣没有票据的药品(硝苯地平缓释片、阿卡波糖):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

4、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违规事实的陈述和确认;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扣章确认属实,本局予以采信,应确认朝阳东五家子中医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阿卡波糖片、硝苯地平缓释片)行为的违法事实成立,应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辩称:属初次违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机关现场检查时认识到自身问题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2022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朝县)市监处告字[2022]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朝阳东五家中医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阿卡波糖片、硝苯地平缓释片)的行为,属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认识到自身问题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虽然该医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但并未使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当事人的上述陈述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朝阳东五家中医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阿卡波糖片、硝苯地平缓释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朝阳东五家中医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阿卡波糖片、硝苯地平缓释片)的行为,属初次违法,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认识到自身问题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虽然该医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但并未使用,未给患者带来安全隐患,应当减轻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第九条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即:在应当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减轻处罚。  适用减轻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的10%;办案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  法律依据中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的,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五条(二):“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出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因法定原因不给予行政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部分。 (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 (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部分”、第八条(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药品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药品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一)及(三)“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二)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七)当事人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八)积极采取主动召回、改正措施的;(九)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第一款(一)“ 第十四条 适用罚款的,裁量幅度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规定的除外。 (一)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幅度:A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从轻行政处罚裁量幅度:A至“A+(B-A)30%”以下;(三)一般行政处罚裁量幅度:“A+(B-A)30%”至“A+(B-A)70%”以下; (四)从重行政处罚裁量幅度:“A+(B-A)70%至B。  前款中A和B分别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最低数额(倍数)和最高数额(倍数)”之规定,鉴于朝阳东五家中医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认识到自身问题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虽然该药店违法违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但并销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上述违法事实,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硝苯地平缓释片、阿卡波糖);

3、并处罚款10000元,即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朝阳县财政局专户管理资金,开户银行:朝阳银行朝阳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

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