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指导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在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达到本办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县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限数量原则。
第四条获得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报市级示范社:
(一)登记设立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连续运行2年以上。
2.合作社章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
(二)成员数量要求
1.种植业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不少于20人(1人代表1户,下同),畜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0人,水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0人。
2.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家庭承包农户达到30户以上,或者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达到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且符合第1项要求。
(三)经营业绩
种植业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畜牧养殖业合作社、水产养殖业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收入在20万元以上。
(四)成员账户健全,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
(五)民主管理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
(六)信用良好。
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第五条拟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朝阳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表;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行信用证明文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4.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名册(含联系电话);
5.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近2年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6.专业合作社3名农民成员账户(复印件)
7.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
8.本社当年经营情况报告(1500字以内);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书面承诺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六条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报的材料,对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定。
评审组随机抽查3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核实。如果认为存在造假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申辩,视申辩情况再行处理。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部门经材料审查合格,将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申报信息及县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在该专业合作社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形成正式文件,并将评选文件在朝阳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场、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合作社申报材料及运行情况的真实性,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县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停业2年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取消县级示范社称号,并在官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条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任一项造假情形的,取消该社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县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在动态管理中,县级示范社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称号,以及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县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朝阳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推荐表
合作社名称 |
|
|
合作社现经营基本情况 |
|
|
依据《朝阳县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规定,本合作社确认完全符合要求,并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予以申报。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评审会意见: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