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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朝阳县农业农村局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家庭农场经营行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并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是经县级农业部门认定备案,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

第四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认定机制。

第五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

(二)从事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150-500亩。

从事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经济作物种植的,经营规模为30-200亩;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7-10亩。

从事水果、林下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规模为75-100亩;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为10-30亩。

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土地经营规模为100-375亩。

从事畜牧业养殖的,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有营业执照。所在地点应符合当地规划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300只以上;驴存栏50头以上,鸭鹅兔等经济动物1000只以上。

从事渔业养殖的,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淡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冷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5亩以上;海水养殖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三)家庭农场正常经营2年以上,用地租赁期限不低于3年,经营土地或水域相对集中连片。

(四)家庭农场全年人均收益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相当,并且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80%以上。

(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机械装备。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六)能够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投入品的采购、使用情况有2年以上的记录。有较详细的生产、销售、用药、免疫、检疫、养殖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七)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后,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家庭经营收支记录。

(八)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九)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推荐下,填制申报推荐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至县农业部门。

(二)县级农业部门评选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在家庭农场所在村公示5天。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类别、经营规模、设施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品牌建设、发展规划等);

(三)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承包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土地(水域)流转(租赁)合同、动物防疫合格证等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五)近2年财务收支记录,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动物免疫、检疫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场房、场地、办公设备、附属设施证明材料;

(七)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证明。

(八)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认定管理

(一)县农经部门每年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经营状况进行抽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家庭农场登记资格: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经营面积达不到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最低标准的;

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家庭农场主对家庭农场经营状况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被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在2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获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县级农业部门在安排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时,应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获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在农业技能培训、科技示范等方面,各级农业部门给予便利条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社会化服务、抵押贷款试点等涉农项目申报上,各级农业部门应当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取消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由县级农业部门登记记录在案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家庭农场等级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朝阳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

家庭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基本概况

 

 

 

 

 

                      家庭农场主(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农经部门意见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