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守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校园教育教学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朝阳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合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一、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食堂采购、储存、加工、销售、配送等环节负总责。食堂要学校自主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安排专人管理食堂。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除校长、各部门、管理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外,还要邀请部分家长参与监督管理。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学校食堂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学生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三、各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一日三餐均要有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有条件的安排家长代表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无健康许可证者不准上岗,健康证明应当在学生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从业人员出现各种传染性病症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必须立即离开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要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工作服、工作帽要保持清洁。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定期组织从业人员“食育+德育”培训,确保规范操作,并做好记录。
五、学校要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六、食堂要有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的更衣室、操作间、售菜间、储藏室、清洗池和餐厅,并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七、食堂操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八、食堂储藏间要做到防潮、防蛀、防霉,物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九、餐厅内要做到纱门、纱窗齐备,餐桌、餐凳摆放整齐,每天定时清洗打扫,确保通风透光,空气新鲜无异味。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十、食堂要严把食品采购关,必须到持有正规证件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要证明,严禁采购过期、变质或“三无”食品。采购食品要登记入账。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要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学校要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学校食堂要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要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十一、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实行色标管理,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厨房设置和设施做到“三分开、一方便”,即生熟分开、副食品与调味品分开储藏、烹饪间与烧火间分开,炊事员流水操作比较方便。
十二、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向学生出售污染、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物。禁止学校圈养、宰杀、食用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禁止采购活禽进行加工制作。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每份不少于125克,留样盒要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以便查验。留样柜需透明带锁,专人负责,内放温度计,做好一日三餐的留样记录。
十三、食堂要制定食谱、菜谱,力求做到营养搭配合理,饭菜品种齐全,确保饭菜质优价廉,味道鲜美可口。
十四、落实光盘行动,倡导节约,拒绝浪费。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回收及相关台账的管理工作,与具备垃圾处理资质的机构合作,按规定处理垃圾。
十五、学校要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食材加工、主副食制作、食品留样、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及食品分发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督管理模式,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十六、要定期组织人员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表》(八大方面,67条)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即查即改。各校每周至少对食堂经营过程开展一次自查,每月至少对校内食品经营者开展一次自查,每年至少对食品安全制度适用性进行一次自查,自查后做好记录。学校每年按规定做好水质检测,确保食堂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七、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寄宿制中小学校确需设置小卖部、超市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不得售卖高盐、高糖、高脂及过期变质食品。
十八、学校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留存好相关记录和材料。
此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2020年11月1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朝阳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朝县教发〔2020〕197号)同时废止。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