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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住建局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清单(建筑施工) 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12-15 来源:朝阳县住建局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 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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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 对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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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处罚 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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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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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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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处罚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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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处罚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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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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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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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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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行政处罚 对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13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14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15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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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行政处罚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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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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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行政处罚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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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为进行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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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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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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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处罚 对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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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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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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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2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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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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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处罚 对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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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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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行政处罚 对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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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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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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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处罚 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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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行政处罚 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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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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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37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3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项(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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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四)项(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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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行政处罚 对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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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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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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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项(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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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二)项(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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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 对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四)项(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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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六)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项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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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处罚 对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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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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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50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51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52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53 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54 行政处罚 对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行为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55 行政处罚 对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56 行政处罚 对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57 行政处罚 对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5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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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行政处罚 对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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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行政处罚 对转让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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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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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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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行政处罚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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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行政处罚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规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次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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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66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行为的处罚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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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68 行政处罚 对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费用的;
  (二)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
(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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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行政处罚 对拆除作业现场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作业现场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
  (二)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的;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未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便进行拆除施工的;
(四)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时,其施工未按从上至下的分层程序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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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行政处罚 对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作业现场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
  (二)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的;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未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便进行拆除施工的;
(四)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时,其施工未按从上至下的分层程序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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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行政处罚 对拆除管道及容器时,未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便进行拆除施工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作业现场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
  (二)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的;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未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便进行拆除施工的;
(四)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时,其施工未按从上至下的分层程序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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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行政处罚 对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时,其施工未按从上至下的分层程序拆除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作业现场未实行全封闭管理的;
  (二)拆除作业现场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巡视,监督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操作的;
  (三)拆除管道及容器时,未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便进行拆除施工的;
(四)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时,其施工未按从上至下的分层程序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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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政处罚 对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
  (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
  (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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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行政处罚 对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
  (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
  (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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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行政处罚 对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06号,2007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监理档案的;
  (二)未对内容不全、不能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及时纠正的;
  (三)未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以及二等以下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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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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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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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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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8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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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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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8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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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8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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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违反协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8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投安责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8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9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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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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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行政处罚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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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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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或参与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95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朝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
 注:1.序号栏:用于标明项目的顺序,按照项目排列次序依次排列。项目下设有子项的,子项名称前也应当加序号。2.职权类型栏: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的分类顺序填写。3.职权名称栏:是对行政职权事项的概括,一个职权名称对应一项行政职权。职权名称的编写应当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尽量使用法定依据的表述,或者用法定依据的表述进行组合,并力求简明、准确,能够反映法定依据的本质特征。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职权,按下放的名称填写。项目下不包含子项的,可以不填写子项栏。4.职权依据栏:应当引用该职权设定依据的类别(用方括号标注,如【法律】、【行政法规】)、全称、文号、具体条款及内容。由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写明下放的法定依据。所引用的法条应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一个行政职权事项需要引用多个法定依据的,按照效力位阶从高到低顺序排列。5.行使主体栏:填写行使行政职权的政府工作部门或依法承担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名称。6.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代市政府实施的行政职权,应在备注栏中标明“代市政府实施”。委托给下级部门、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职权,应在备注栏中标明“委托XX”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