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县总工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县总工会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总工会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县总工会概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全县工会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计划,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县各级工会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项社会职能,行使民主权利,贯彻落实上级工会的决议、决定;根据基层工作和下级工会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全县工会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总工会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制度和措施制定。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四)指导全县各级工会加强自身建设和改革。做好县直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的工会组建、换届选举和审查审批工作;抓好全县各种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和发展工会会员工作;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工会干部培训规划,负责全县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引导和组织职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积极参与和推动企业的各项改革,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劳资矛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政治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六)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做好经济技术创新工作;做好全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劳动者。
(八)负责编制全县工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督促检查预决算的执行情况;依法做好全县工会经费收缴上解和管理使用工作;依法做好全县工会财产的管理和调拨使用工作;对全县工会经费进行审计监督,保证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研究、制定兴办和管理工会企事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指导全县工会企事业发展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总工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县总工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朝阳县总工会2023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总工会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县总工会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县总工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0100百元,较上年增加 5114百元。朝阳县总工会2023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1437百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300百元,卫生健康支出1345百元,住房保障支出2018百元,本年预算支出合计30100百元,较上年增加5114百元。
二、 关于2023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总工会机关运行经费为5209百元,其中:电费 100百元、物业费1160百元、取暖费1946百元、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600百元、其他交通费用1313百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90百元。
三、 关于2023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总工会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金额 0 百元。
四、关于朝阳县总工会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费6万元。朝阳县总工会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22年三公经费无增减变化,特此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县总工会共有0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 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房屋0万,车辆0万,设备0万。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朝阳县总工会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0个,涉及资金0百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