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朝阳县公安局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朝阳县公安局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公安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县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安保卫工作方案,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研判形势,制定对策,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向所属部门、派出所传达上级指示,并监督落实。
3、负责本县特别重大刑事、经济案件和跨县(市)区重大刑事、经济案件侦破工作,组织处置重大、突发治安案(事)件。
4、负责指导、监督、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
5、组织指导、依法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6、管理、指导、监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7、管理、指导、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8、负责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及群众性治保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9、负责指导对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10、按上级部署,组织实施来朝视察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级主要领导及重要外宾的警卫工作。
11、指导、组织开展禁缉毒工作。
12、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加强公安科技、刑事技术等的方案和措施。
13、研究制定、完善落实公安武器、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的方案和措施。负责县公安局所属部门、派出所警务保障标准、制度和经费的落实工作。
14、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15、组织实施全县反恐怖工作,承担县委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6、指导全县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本县公安民警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的方案和具体措施。按规定权限管理县局机关、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
17、研究、制定、落实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督察工作。查处、督办民警重大违纪案件。
18、承担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朝阳县公安局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无
第二部分 朝阳县公安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朝阳县公安局2023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公安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县公安局2023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县公安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54606百元,较上年增加100580百元。朝阳县公安局2023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74171百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2836百元,卫生健康支出3904百元,住房保障支出58559百元,本年预算支出合计100580百元,较上年增加100580百元。
二、关于2023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公安局机关运行经费为150410百元,其中:办公费1200百元,印刷费3000百元,水费500百元,电费8000百元,邮电费200百元,取暖费6041百元,物业费8000百元,差旅费500百元,维修(护)费26000百元,培训费500百元,专用材料费9000百元,被装购置费1000百元,专用燃料费1000百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4669百元。
三、关于2023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公安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金额0百元,主要包括。
四、关于朝阳县公安局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费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县公安局共有公务用车129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房屋3982.35万,车辆1447.78万,设备7300.74万。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朝阳县公安局 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7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5个(其中两个项目含涉密没公开编制),涉及资金163055百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