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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6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7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无特殊要求。

四、办理材料

办理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2.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3.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五、办理地点

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朝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67号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冬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七、咨询电话

0421-8997601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