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6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无特殊要求。
四、办理材料
办理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2.场地证明;
3.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4.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5.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9.《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五、办理地点
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朝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67号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冬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七、咨询电话
0421-8997601。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