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申请条件
无特殊要求。
四、办理材料
办理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原件1份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1份;
3.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说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申请函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措施设计原件和复印件1份;
6.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朝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67号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冬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七、咨询电话
0421-2813976。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