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增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无特殊要求。
四、办理材料
办理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
3.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原件1份;
4.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措施设计原件1份;
5.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原件1份。
五、办理地点
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朝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67号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冬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七、咨询电话
0421-2813976。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