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6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申请条件
无特殊要求。
四、办理材料
办理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原件1份;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朝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67号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冬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七、咨询电话
0421-2813976。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