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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6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申请条件

无特殊要求。

四、办理材料

办理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原件1份;

2.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朝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67号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冬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七、咨询电话

0421-2813976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