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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6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三、申请条件

无特殊要求。

四、办理材料

办理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文物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原件1份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文保单位改变用途的理由及保护措施原件和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朝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67号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冬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七、咨询电话

0421-2813976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