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6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无特殊要求。
四、办理材料
办理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原件1份;
2.申请书原件1份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五、办理地点
朝阳县柳城街道燕州街113号朝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67号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冬令时 工作日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七、咨询电话
0421-2813976。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九、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