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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2023-02-27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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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115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