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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发布时间:2023-02-27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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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115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