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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2-27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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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518日颁布)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