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2-27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机关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8日颁布)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