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公开领域>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强制
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制事项
发布时间:2023-02-28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1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11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26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32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329《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