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县人大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朝阳县人大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人大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朝阳县人大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无纳入朝阳县人大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朝阳县人大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朝阳县人大2021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朝阳县人大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朝阳县人大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朝阳县人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2738百元,较上年增加1674百元。朝阳县人大2021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3671百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65百元,住房保障支出2502百元,本年预算支出合计42738百元,较上年增加1674百元。 二、关于2021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人大机关运行经费为9784百元,其中:办公费4350百元、印刷费350百元、邮电费100百元、会议费240百元、劳务费1619百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00百元,其他交通费用2302百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3百元。 三、关于2021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朝阳县人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金额240百元,主要包括人大会议相关物品。 四、关于朝阳县人大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费7万元。朝阳县人大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与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县人大共有0台,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 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房屋 0万,车辆18万,设备61.91万。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朝阳县人大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3个,涉及资金2800百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