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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朝县 )文罚字〔 2023〕第F-000001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来源: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朝县 )文罚字〔 2023〕第F-000001

当事人:朝阳天佑网络休闲会馆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邢志鹏

住所(住址)朝阳县新柳城C23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34日,暗访组工作人员对朝阳县天佑网络休闲会馆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擅自接纳两名未成年人在该营业场所上网,遂通知柳城派出所到现场核实当事人身份,柳城派出所执法人员将两名未成年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讯问,进一步确认未成年人身份,同时对未成年人在该场所上网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名未成年人对在该场所上网事实予以承认,并签字确认。随后,柳城派出所将该案件移交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查办,37日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请示领导,同意立案调查,于是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场所经营者到执法队接受调查询问,经执法人员对场所经营者询问调查,整个案件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经营者邢志鹏对询问笔录无异议,予以签字确认。

(处罚理由和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由文化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参照《朝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三十条第二项,一次性接纳1-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罚款20004000元人民币。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朝阳银行                

 朝阳县支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朝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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