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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依据

   

    《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分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