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4的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第一项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第一项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