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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第二项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