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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依据


    《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三)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四)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