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24-06-06 来源: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依据
《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三)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四)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