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的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朝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依据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二)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