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县整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部署,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采空区人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以人为本的主旨思想,确保采空区域内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特对该采空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进行搬迁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61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3}158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5号)、朝阳市人民政府朝政发{2019}11号关于公布实施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
朝阳县大庙镇采空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搬迁。
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朝阳县大庙镇人民政府、
三、搬迁期限
自搬迁之日起两个月内
四、地价补偿
地价补偿按照朝政发{2019}11号文件,农用地3.2万元/亩标准执行。未利用地按80%标准执行。
五、地上物补偿
(一)大田青苗补偿:
1、已播种完的大田,补偿种子化肥成本200元/亩;
2、大田作物经过施肥等且待收获的补偿1000元/亩。
(二)树木类征收:
1、具体补偿树木种类及标准参照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朝政办发{2014}5号文件执行。
2、苗期补偿800元/亩(果树幼苗直径规格小于1公分)。
(五)其他地上物;按评估补偿。
(六)房屋补偿
参照朝阳县《朝阳县二十家子镇2018年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朝县政{2018}21)文件标准执行。
1、货币补偿。被搬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交房验收合格后,按照评估价值获得补偿。
2、奖励政策。在规定期限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3万元,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3、临时安置补助。有证住宅房屋按照每户6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搬迁户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搬迁补助。有证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照800元/户给付,有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照实际评估给付。
5、情况告知。在搬迁补偿协议签订前,被搬迁户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应当如实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被搬迁人不予告知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搬迁补偿款的,相关协议无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附属物、附着物补偿
1、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及朝政办发{2014}5号文件上浮50%标准执行。
2、地上物补偿标准调整后超出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及朝政办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款,是对被搬迁户积极支持搬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地上物补偿协议、按时清理地上物的奖励。没有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取消上浮部分,并依法搬迁。
六、其他事项
(一)在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搬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地上附着物归实施单位所有,由实施单位负责拆除,如被补偿人擅自拆除不予补偿;出现安全事故的,实施单位概不负责。
(二)补偿权属有纠纷的土地、林地或荒山等,由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在规定的补偿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被补偿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清理地上物,补偿争议不能影响搬迁工作的进展。
(三)实施单位与被搬迁户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实施单位作出限期交付土地决定。被搬迁户对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在过程中无理取闹、拒不交付土地的,依法搬迁。
八、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