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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8 来源:朝阳县住建局

朝县政办发〔2017〕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朝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朝阳县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不同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及管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做好调查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责任主体为县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以集中建设、配建、收购为主。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50㎡左右。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配建、收购、置换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其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不同的保障对象,配备必要生活设施,具备直接入住条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

1.国家、省、市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

2.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3.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保险、信托等中长期住房贷款;

4.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采取收购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收购的,收购价格原则上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设施的运营收益,实行专账核算,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以及空置期间费用从专户列支。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县域户口;

2.家庭收入状况符合中低收入认定标准(按全县平均工资);

3.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住房困难标准。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县域内)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内无私有房产;

3.开具无犯罪证明。

第十六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朝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朝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结婚证(未结婚者提供单身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4.县房产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县城规划区内无房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公示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县住建局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调查初审并公示,同时对申请人住房、收入、户籍状况进行认定审核并公示。

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住房状况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1年。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租;新就业人员及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承租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住建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供应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按房源所在区域实施差别化收取。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2元/m²·月执行。新就业人员初次承租期满后,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县住建局具体实施。年审后,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退出所租赁的房屋。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县住建局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时,应当退出所租赁的房屋。拒不腾退的,县住建局按合同约定处理,同时将其私人物品移除存放统一安置点,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建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承租房屋转租、出借的;

3.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承租房屋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由县住建局向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不得再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外来)务工人员不得擅自对所租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得拆除且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县住建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实现房屋租赁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