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8-19 来源: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一、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8号令)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9项。
二、申报条件:
1、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并经相应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业主单位须委托具有市政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不低于道路原设计标准进行修复;
3、横过道路原则上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施工。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开挖的必须分段施工,并确保正常行车和交通安全;
4、有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措施;
5、保证其他设施完好。
9、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
三、所需资料:
1、申请表;
2、施工组织方案;
3、有经相应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
4、市政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5、安全评估报告;
6、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7、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受理、 现场勘查、 审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