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朝阳市司法局文件朝司发[2023]8号文件,朝阳县公证处参照执行。
为贯彻司法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的通知》(司发通〔2018〕51号) 和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通〔2017〕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证公 益属性,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公证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为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减免公证收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免措施
(一)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申办下列公证事项,予以减免公证费:
1.办理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 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费减收比例为70%。
2.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费减收比 例为70%;重度(一、二级)和精神、智力三级的残疾人公证费减收比例为60%。
3.为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公证服务,免收上门费。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免的公证事项,减免比例为60%。
(二)申办下列公证事项的残疾人,减免公证费用不受经济困难的限制:
1.残疾人办理民企融资类经济合同公证事项(抵押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收公证费。
2.75岁以上残疾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费。
二、减免流程
(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符合减免措施的,应填写本机构减免公证费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予以减免。
(二)各县(市)区残联、各公证机构应将本通知发至服务窗口,公证机构设置残疾人申办公证“绿色通道”,主动告知减免措施。
三、材料审查
残疾人申请减免公证费的,公证机构应审查核实下列情况: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有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还应审查核实代理或监护权的证明;
(二)残疾人证明;
(三)办理需要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公证事项,审查核实经济困难情况(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需提供申请人经济困难承诺书,通过公证机构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与所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