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化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事项办理程序及调整收费问题的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朝阳县司法局
转发朝阳市司法局文件朝司通[2023]9号文件,朝阳县公证处参照执行。
为深入推进公证“减证便民”工作,切实减轻群众公证费用负担,解决实践中小额财产继承难问题,更好促进公证行业高质 量发展,结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公证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2]236号),现就减 化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事项办理程序和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以及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事项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财产的标准:人民币30000元以下
二 、适用范围:申请领取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和股票,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补贴等事项。
三、办理程序
1.法定继承人中一人或一人以上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即可(如领取的小额财产依法属于死者与配偶共有的,应由死者的配偶来办理公证,不宜由死者的其他继承人单方领取)。
2.提供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承诺书,通过公证机构调查核实的。
3.申请人应书面承诺,其领取上述财产后,负保管责任并有义务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
4.公证证明申请人在该继承中具有继承资格和保管资格。
四、收费标准:10000元以下免收公证费;10001至30000元,按件收取,每件收取200元。
以上要求自2023年8月15日起执行,朝司发(2015)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