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朝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朝阳县境内,或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县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统一领导,协调配合
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对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受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4.4 部门联动,共同应对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各部门要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贮备。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各环节衔接,做到早准备、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准确地科学处置,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防止原生事故引发次生事故或次生灾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1)朝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或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备案。
2 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设立朝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文旅广电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各乡镇(含街道、场,下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等。
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县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局长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朝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县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组织县内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指导属地、域内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配合做好环境应急综合协调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特别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的社会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按规定应由县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和灾情预警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收集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县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指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流湖库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评估确定、农业生态修复;指导县人民政府开展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生活的救助;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训练消防救援队伍,实施突发公共环境事件中的火灾处置、救助遇险人员,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现场洗消和排险等相关工作。
县文旅广电局:负责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加密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林业生态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特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省指挥部为现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国家级或省级)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为现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沟通衔接、工作保障、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队、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或污染预测结果,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污染处置组: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措施;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
(4)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与饮用,防范因饮用水受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并实施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受影响区域群众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县文旅广电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调查结果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科普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知识,提升公众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7)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调查评估组: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及受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生态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9)应急专家组: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县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况吸收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2.3 指挥关系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机构办公室应派员指导。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应对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指挥部可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继续做好应对工作。
3 监控、预警和行动
3.1 信息监控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县内(外)环境监测数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和自然灾害预警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或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报告。
3.2 预警发布和行动
3.2.1 预警发布
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Ⅳ级)。
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Ⅲ级)。
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Ⅱ级)。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应规范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以根据事件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升级或降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2.2 行动
当发布预警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视情况,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做好妥善安置的准备;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3 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县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快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本预案的指挥关系分级实施应急响应。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企业事业单位和县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自治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县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1)县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召集组内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成立县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3)核实现场有关情况,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报告。
(4)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5)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应急物资、装备和救援队伍等支援的请求。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1)开通与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市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召集组内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成立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机构。
(3)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向事发地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进行报告。
(5)统一组织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信息通报。
(6)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向省生态环境厅或相邻市提出应急物资、装备和救援队伍等支援的请求。
4.1.3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省指挥部同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Ⅱ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开通与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具体行动,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和专家队伍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根据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及时将响应情况报告省指挥部;
(2)成立本部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请求。
对于实施Ⅱ级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I级响应。省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 信息报告和发布
4.2.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县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判断可能发生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县人民政府和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
(3)初步认定为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行政办公室报告电话:2577800。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应急办报告电话:2577820。
4.2.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县指挥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或者境外人员,根据需要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
4.2.3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经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无再次发生或衍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指挥部应当根据县政府、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应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和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县政府根据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要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要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4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对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注重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水平;强化应急处置人员基础保障,加强应急人员储备,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应急所需。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以协议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储备费用,提高处置效能。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分担的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套工作,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的工作要求,及时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管理平台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5 机制保障
县政府要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的沟通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7.2 培训与演练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加强对企业环境应急演练的监督检查,提升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8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9 附则
9.1 预案的管理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负责预案的解释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预案分组情况,根据职责制定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朝县政办发〔201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