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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民罚决字〔2023〕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朝阳县民政局


当事人:李云志 

 别:    龄:41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地)址:辽宁省朝阳县尚志乡米家沟村第一组0067       

  本机关于2023713日对制造、销售纸钱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棺木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制造、销售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棺木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违反了《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制造、销售棺木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决定内容:

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纸钱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棺木行为;

2.立即销毁违规殡葬用品(棺木2口、纸牛3头、纸马4);

3.罚款24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在7日内(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将行政处罚款缴入朝阳县财政局专户管理资金账户。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县民政局  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