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汇总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全局性部署和省市县委对政法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平安朝阳县、法治朝阳县建设,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3.指导推动政法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代管县法学会。
4.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综治维稳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5.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工作。
6.组织开展政法领域的调查研究,政法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重大措施,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工作。
7.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媒体网络宣传工作,指导政法部门做好涉及政法工作的重大宣传工作。
8.监督和支持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协调重大、疑难案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9.组织研究政法改革中带有方向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贯彻中央深化政法改革的决定和精神及省市县委具体要求。
10.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中共朝阳县委办公室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第三部分 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63489百元,较上年增加33058百元。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4445百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87百元,本年预算支出合计 63489百元,较上年增加33058百元。
二、关于2024年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为3063百元,其中:办公费520百元、印刷费140百元、邮电费120百元、差旅费120百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5百元、其他交通费用1598百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0百元。
三、关于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安排情况说明
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支出。
四、关于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车运行费5.4万元。朝阳县委政法委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比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减少,原因特此说明。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朝阳县委政法委共有单位价值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房屋0万,车辆34.46万,设备15.74万。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中共朝阳县委政法委员会应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 个,涉及资金26000百元,编制绩效目标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